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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政策

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

点击: 次  来源:未知 时间:2016-09-18

 
 
 
 
 
 
 
安府办发〔2015〕62号
 
 
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
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地质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 〔2015〕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3号)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15〕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支持全县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实施意见:
  一、实行返乡创业辖区负责制
为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县、乡镇、社区三级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安府发〔2015〕10号)精神,把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纳入议事日程,细化政策,落实措施,统筹抓好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工作。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协调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乡镇、村(社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要努力集聚政府公共资源和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各方面创业专家指导团队等多方社会资源为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开展针对性的专项活动。经常性的为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业提供项目推介、评审、市场调研分析指导,企业及产品宣传推介等服务,提升创业成功率。
二、落实返乡创业扶持政策
(一)放宽注册登记经营条件。允许“一址多照”,允许同一地址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同一地址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允许“一照多址”,允许企业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经营场所,企业设立的经营场所属同一登记管辖内的,企业可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设立分支机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缴出资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在经营范围的核定上,本着“法无禁止即合法”的原则,进行注册登记。
(二)多渠道增加涉农奖励补助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转移支付的涉农资金,鼓励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重点支持发展家庭农场,乡村旅游自主创业。对产业有特色、潜力大、实力强的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配套、延伸产业链条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和项目的倾斜。
(三)鼓励兴办科技型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入驻我县创业服务中心的,提供从企业注册到项目落地的“一站式”服务。其产品、技术、服务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前两年房租一律减免,第三年根据税收情况按实际房租总额的20%—50%优惠。县财政整合各类项目资金1500万元用于创业扶持、科技创新和招才引智。对当年注册并实施的工业小微企业给予3000元的初创补助,如被认定为科技型工业企业的,再给予2000元的奖励。对毕业五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领办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再给予3000元的奖励。对“个改企”的工业企业和合作社改公司经营的企业通过认定的,一次性补助8000元/户。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并实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按5万元/项、3万元/项、2万元/项的标准予以奖励;所创办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一次性奖励20万元/户。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引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研发机构、动漫影视策划类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2000-5000元的奖励。加强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科技指导、服务力度,与企业建立起沟通信息平台,指导企业对新开发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产品及时进行专利保护,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延长产品的产业链,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帮助企业做好相关产品的检测、试验。
 (四)享受就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后兴办的企业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用于吸纳毕业后未实现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成功创业,按项目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兴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兴办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200元/月的岗位补贴。
三、建立返乡创业示范基地
    以县创业服务中心为依托,各乡镇要本着巩固一批、扶持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建立返乡创业示范园(基地、点)。要积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创建产业乡镇、产业村组,建立动态管理台帐。根据规模的大小,小乡镇建立1—2个返乡创业示范园(基地、点),大乡镇建立3—4个返乡创业示范园(基地、点)。示范园(基地、点)必须带动创业5户以上,吸引劳动力20人以上,并且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吸引周边老百姓共同创业。
四、加大返乡创业资金支持
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向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县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青年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筹措不到创业启动资金,缺乏商业经验,创业一年以内的可向团县委申请3-10万元免息、免担保的创业启动资金贷款;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返乡创业妇女,可向县妇联申请不超过8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支持,并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开发特色农业保险险种,财政加大保费奖补力度,降低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风险。对返乡农民企业家创办的企业符合县内招商引资政策的,享受招商引资政策。
 五、支持发展电子商务创业
鼓励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借力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从事网店经营,发展农产品销售、商贸流通等城乡各类服务业,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返乡创业人员自建网店线上年销售额首次达5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l000元的补贴,线上年销售额首次达10万元的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对返乡创业人员领办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在安县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投入实际使用且实现线上交易结算、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按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所需的程序系统开发费用、服务器所需的配置及宽带费用、必要的电脑设备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销售额达到100万以上的,按其通过平台实现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l00万元。对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办安县本地特色产品整体展示平台的且当年实现线上销售额l00万元以上的,给予l%的补助,最多不超过l0万元。
    六、强化培训力度
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创业特点、需求和我县经济特色,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整合全县培训资源,加强对返乡农民工进行技能、创业和实用技术培训。年培训返乡农民工3000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农业局负责返乡农民工农村实用技术培训2000人,培训资金由农业专项培训资金支付;县就业局负责返乡农民工技能、创业培训1000人,培训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七、切实保障利益
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提高仲裁效能,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提升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减少社会保险经办环节,实现对农民工的“一窗式”服务。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使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八、建立表扬激励机制
    建立奖励扶持基金,县财政每年投入100万元,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在创业期间,吸纳劳动力较多并带动周边劳动者创业的大户给予2-3万元的奖励资金;对产业升级、扩大规模的给予2-3万元补助资金;对发展前景较好,有引领示范并处于起步阶段的给予1-2万元扶持资金。具体考核奖励由县、乡镇、社区三级就业创业服务领导小组审定。对乡镇创业示范园(基地、点)标识标牌费用,由县就业局给予总费用50%的补贴。定期适时召开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表扬大会或座谈会,在全县范围内分产业择优推选30-50名优秀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者,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扬奖励。
九、加强返乡创业宣传报道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及时宣传报道一批我县返乡创业人员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大力宣传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典型事迹、诚信模范,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交流创业信息。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支持、促进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
实行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乡镇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十、本《实施意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同一项目已享受优惠政策,不再重复补助。
                                
           
 
                        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  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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